税收法治与公平既规范政府权力的运行轨迹,又划定纳税人权利的保障边界,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层逻辑。
伴着4月的春风,第3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如期而至。税收法治与公平犹如“车之双轮”,既规范政府权力的运行轨迹,又划定纳税人权利的保障边界,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层逻辑。
税收公平: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双重体现
现代税收公平包含“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双重维度。个人所得税法历次修订就有所体现。2018年通过的个税法将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个税制度从分类迈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不仅实现工薪所得的形式公平课税,而且通过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附加扣除制度,考虑到不同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这一制度设计契合量能课税原则,体现了“相同能力者同等负担,不同能力者差异负担”的实质公平。
面对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公平也体现为税制的动态调适能力。针对平台经济收入性质模糊的难题,增值税法将“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作为判定境内应税交易的重要标准之一,更加强调消费地原则;对于直播打赏等新型收入,电子商务法明确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等。此外,税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动态监管机制,既避免了对新业态的过度干扰,又有助于防止税收流失。这些税收实践既体现了形式公平也体现了实质公平,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维护税收正义。
税收法治:权力规制和权利保障的双向约束
税收法治的本质是构建双向约束机制,促进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关系和谐。立法法确立的税收法定原则,既是对政府征税权的约束,也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增值税立法历经三次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既体现了程序正义和财政民主,也有利于立法的实质公平。
在制度运行层面,税收法治通过多重机制实现国家税收安全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平衡。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刚性约束,将税务行政行为纳入法律规范轨道。纳税人权利涵盖知情权、陈述与申辩权、救济权等,形成权利保障的闭环。税务争议解决机制中,“复议前置”与“调解优先”相配合,彰显了刚柔并济的治理智慧。这些制度设计为征纳双方架设了一个“法治天平”,既确保国家税收安全,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征纳关系:从单向管理到协同共治
随着参与式行政理念的推广,现代税收治理更加体现出“合作”的重要性。例如,税务部门推行的说理式执法,要求每项行政决定附具法律依据、事实认定、裁量说明等论证,将行政行为转化为法治对话文本。长三角地区试点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允许企业在重大交易前申请税务认定,将争议化解于事前协商阶段,实现税法遵从与商业效率的共赢。
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是“合作型”治理理念的落地实践。依托纳税信用等级形成的评价指标,税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动态监管机制,信用良好的纳税人可享受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等方面的激励举措,从而推动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法治生态。纳税信用管理暗合现代治理理论的自我规制理论,有助于推动纳税人的税法遵从由外部强制转向内生自觉。
制度竞争力:公平与法治的协同
在全球税收治理竞争中,制度优势正成为关键要素。我国通过构建覆盖多国的税收协定网络,参与数字经济税收规则制定等,逐步提升国际税收话语权。此外,我国持续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集成创新推出“税路通”跨境税收服务品牌,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例如,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通过简化税务备案流程、建立跨境争议快速响应机制,系统性增强税务行政行为的确定性,其核心就在于,以法治框架消除国际投资者疑虑,以公平规则保障经营主体平等竞争。
在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税收制度创新更具战略意义。海南自贸港实行税种简并和税率优化,旨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北交所配套适用创新激励税收政策,有助于精准培育专精特新企业集群。实践证明,优良的税收治理作为一种“隐形基础设施”,可以产生制度红利,促进经济增长。笔者相信,在公平与法治的和鸣中不断推进的税收实践,将积淀为国家珍贵的制度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