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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算期满,追征追缴为何从警示短信开始
2026年09月02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编者按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结束后,税务机关给逾期纳税人发送的警示短信对催报、催缴会有怎样的效果?警示短信应包含哪些内容?警示短信发出之后,税务机关还需要做哪些工作?本文以西南某税务局发送警示短信的实践为例,探索如何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后续服务和管理工作。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6月30日结束,次日上午,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查询,可以筛选出两类人员:一类是依法应当办理汇算而尚未申报的人员,另一类是已经办理汇算申报、但尚未缴纳税款的人员。7月上旬,C市Q区税务局筛选人员名单后,分别向两类纳税人批量发送催报、催缴警示短信。

既然法定期限已经届满,税务机关为何没有立即依据名单,批量制作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缴纳等执法文书,而是先发送一条警示短信?

警示短信的多重作用

警示短信首先是一项服务提醒。它告知纳税人系统显示的申报或者缴款状态,提示法定期限已经届满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引导其通过官方渠道自行纠正,也为纳税人反映异议或者特殊情况提供入口。

警示短信同时具有数据校准作用。纳税人收到短信后,可以核对系统状态、办理或者更正申报、缴纳税款,也可以向税务机关反映收入、扣除、预缴税额或者身份信息等方面的异议。税务机关由此能够识别信息尚未同步、基础信息有误以及需要人工核查的纳税人,避免直接依据原始名单制作后续文书。

更为现实的是,先发警示短信可以节约征管资源。正式执法文书从事实核查、审批制作、依法送达,到陈述申辩、履行跟踪和后续处理,需要投入较多时间和人力。对因疏忽、不了解逾期后果或者尚未完成操作而逾期的人员,短信如能促使其主动纠正,就没有必要全部进入正式执法程序,有限的征管资源可以集中用于经提醒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员。

催报与催缴短信需分别设计

逾期未申报和已申报未缴款,表面上都是尚未完成汇算补税,法律状态却不相同。前者尚未履行申报义务,是否需要补税、补税金额多少,仍需通过申报或者后续核定程序确认;后者已经通过申报确认应补税额,缴款期限届满后依法产生税款滞纳责任。因此,催报、催缴不能共用一套短信文本,其设计需要同时考虑法律状态、风险告知、异议处理、防范诈骗和批量管理成本。

催报警示短信首先说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已到期,并告知纳税人:“系统显示,截至7月×日上午×时,你尚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如仍不纠正,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理处罚。”短信的重点是督促纳税人履行申报义务,不宜直接把系统试算结果表述为已经确定的欠税金额,也不宜写入滞纳金内容。

催缴警示短信则先确认纳税人已经办理汇算申报,再告知其税款应于6月30日前缴纳,并说明:“系统显示,截至7月×日上午×时你尚未缴纳,已按日产生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于收到短信3日内缴纳。”由于应补税额已经通过纳税人申报得到确认,短信可以写明缴款期限、滞纳金责任和自行缴纳的提示时间。

两类短信的共同内容可以集中设置。其一,均写明系统查询的具体时点,表明短信反映的是特定时点的申报缴款状态,而不是对纳税人此后的履行情况作出预判。其二,均提示纳税人,如已完成相应义务可以忽略短信;如对申报信息有异议,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核实、办理或者更正申报,也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这既给信息同步和纳税人自行纠正留下接口,也避免把信息争议简单认定为拒不履行义务。其三,均明确“不附缴款链接,不要求向个人账户转账”,以防止税务提醒与钓鱼链接、电信诈骗相混淆,并引导纳税人通过官方渠道办理。

催缴短信使用“请于收到短信3日内缴纳”,而不填写具体日期,主要是为了统一批量短信模板,减少人工修改日期带来的工作量和差错。这里的3日只是提示纳税人自行纠正的时间,不是重新确定法定缴款期限,也不能替代后续《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确定的履行期限。

警示短信需与分层精准辅导相结合

警示短信不能成为孤立动作。以Q区税务局的实践为例,该局于7月8日批量发送催报、催缴警示短信。3天后,按照同一对象范围和统计口径查询,应申报未申报人员由41人减少至34人,减少7人,下降17%;已申报未缴款人员由157人减少至111人,减少46人,下降29%。

Q区税务局所得税科对剩余111人的申报缴款状态、申报应补税额、剩余未缴税款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补充核实后,将名单下发税务所开展电话辅导。4天后,已申报未缴款人员进一步减少至79人,本阶段减少32人,下降29%;与最初的157人相比,累计减少78人,累计下降50%。对剩余人员,Q区税务局目前已转入下一阶段的依法追征追缴工作。连续两个阶段均有接近三成的人员退出未缴款名单,至少说明,对已申报未缴款人员,在警示短信之后继续实施有针对性的电话辅导,仍然具有明显的实际价值。

在短信发送后的集中辅导阶段,Q区税务局没有将应申报未申报人员纳入税务所普遍电话催报范围。这是对前期提醒情况、剩余对象特点和一线工作负荷综合研判后的选择。

汇算期内,税务机关已经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短信和税务干部电话等方式开展多轮提醒。汇算期届满后,如果没有新的信息和更有针对性的辅导内容,再对剩余未申报人员进行普遍、重复的电话提醒,边际效果可能比较有限。7月警示短信发送后,未申报人员下降17%,明显低于已申报未缴款人员的29%,也提示剩余未申报人员的情况可能更加复杂,其中既可能存在申报意愿问题,也可能涉及收入、扣除、预缴税额、身份信息或者申报义务等方面的异议,不能简单依靠增加电话提醒次数解决,而是应当结合申报义务、信息异议、管辖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分类核查,依法转入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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