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发布了多个电池消费税政策问答,并结合案例分析如何计算扣除相关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本期刊发相关问答,供读者参考。
问:从生产企业购进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取得的“电池”类编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当期生产领用数量,申报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举例说明:
[例1]假设2026年10月,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A从电池生产企业B购进一批锂离子电芯,取得B开具的具有“锂离子蓄电池”类编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2026年11月,A将该批锂离子电芯全部用于生产适配其汽车产品的锂离子电池包。A须在《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中记录购进及生产领用情况,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扣除消费税税额,可扣除的消费税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
[例2]假设2027年10月,电池组装厂C从电池生产企业D购进锂离子电芯,取得D开具的具有“锂离子蓄电池”类编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2028年1月,C将该批电芯中的90%用于生产锂离子电池包。C须在《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中记录购进及生产领用情况,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扣除消费税税额,可扣除的消费税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90%。
[例3]假设2026年10月,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E从电池生产企业F处购进一批锂离子电池包,直接用于组装其汽车产品,取得F开具的具有“锂离子蓄电池”类编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E购进的电池产品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因此不得计算扣除电池消费税。
[例4]假设2026年10月,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G将自产的锂离子电池包用于组装其汽车产品。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G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因此应当在移送使用时,按照2%的税率申报缴纳消费税。
问: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答:根据16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从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取得的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根据当期生产领用数量,申报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举例说明:
[例5]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A委托电池生产企业B加工锂离子电芯,假设2026年10月,A委托加工收回电芯。假设2026年11月,该批电芯全部用于生产适配其汽车产品的锂离子电池包。A须在《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中记录委托加工收回及领用情况,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B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申报扣除消费税税额,可扣除的消费税税额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问: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答:根据16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取得的具有对应税则号列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根据当期生产领用数量,申报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举例说明:
[例6]假设2028年5月,电池生产企业B进口光伏电池,全部用于生产光伏组件。B须在《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中记录购进及生产领用情况,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具有对应税则号列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扣除消费税税额,可扣除的消费税税额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