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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注意这些常见误区
2025年04月16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


4月大征期,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在4月18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在申报时,这些常见误区要注意↓

误区一、预缴纳税申报表填写的都是本季度金额。

纠正:

预缴纳税申报表需要填写的是“本年累计金额”。其中,一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季度金额与本年累计金额一致,二季度及之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要特别注意,需要填报的是本年累计金额。

误区二、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纠正:

预缴申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需要完成上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预缴申报时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系统将自动计算和填写《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次。

误区三、在完成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后,可以更正重报2024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纠正: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只允许纳税人更正最末一个已申报的(月)季度申报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后,不得再对汇缴年度内的(月)季度申报表进行更正。

误区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不能按15%税率预缴。

纠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误区五、当年设立的分公司需要到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纠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误区六、企业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纠正:

企业所得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注意,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二季度、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二或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但第一、四季度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预缴申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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