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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企业“温故”水平和“知新”能力
2023年01月04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10万+”代表性作品

“中国税务报”微信公众号3月27日推出的文章《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阅读量为25.8万;8月2日推出的文章《快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阅读量高达57.8万;8月31日推出的文章《重磅快讯!这三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分别提高1000元!》,阅读量为13.8万。

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涉及领域广、政策项目多、覆盖面大。2023年以来,国家聚焦研发投入、创业投资、研发设备、重点产业链等方面,延续优化完善70余项税收优惠政策,如此丰富的“政策大礼包”,自然会受到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纳税人的广泛关注。

政策内容未变,重在“温故”

延续性税费优惠,政策内容与此前保持一致。对于此类政策,纳税人应着重总结以往适用政策的经验、梳理易错风险点,进一步提升合规适用政策的能力。

举例来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等,就属于延续性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5号公告是对已有政策的延续,虽然政策内容没有变化,但纳税人在适用该政策时,有必要仔细对照政策条件要求,详细检视自身的情况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能继续满足适用政策的条件。

根据5号公告规定的条件,相关纳税人应当符合物流企业的规定;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但不包括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应在同一处,而非分散各地,用地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且储存物资符合5号公告规定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矿产品及工业原料等。

在具体适用政策的过程中,相关纳税人应仔细对照检视自身的工商登记、直接用地、占地面积、储存物资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倘若自身的部分条件发生了变化不再满足相应要求,则不能继续适用该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有变,重在“知新”

和延续性税收优惠相比,一部分优化完善的税收优惠,是有明显的变化点的。对于这类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将政策的“变化点”或“新增点”作为学习重点,在详细掌握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及时对自身相关业务作出调整部署,确保合规、充分地享受政策优惠。

举例来说,《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有的提高了优惠标准,有的扩大了适用行业范围,还有的优化了享受时间和程序,其变化点是纳税人必须要关注的。

比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简称10号公告),出现了多个变化点——首先,不同时间优惠力度不同。10号公告明确,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次,设置了减免税限额。10号公告规定,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期间,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此外,10号公告还对“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明确了销售额核算和发票开具方式。

针对这些变化点,消费者有必要在掌握车购税减免限额计算方法的基础上,提前测算并对比分析不同时间购买目标车型可享受的优惠额度差异,对购车计划作出必要的调整。对于相关新能源车企而言,则有必要结合车购税优惠力度的变化情况,对相关产品的价格、销售计划、营销方式等进行优化,持续借助车购税优惠的市场激励效应,更好达成销售目标。

(作者单位:信永中和税务师事务所)
 

 

编辑:李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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