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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加工劳务的发票开具误区
2023年09月01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加工劳务”与“专业技术服务”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却因垃圾、污水等处理业务产生了紧密的联系。2020年5月1日前,纳税人对垃圾、污水等废弃物进行处理处置,属于“加工劳务”范围;自2020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区分不同业务模式,对垃圾、污水等废弃物处理业务分别按照提供“加工劳务”或“专业技术服务”处理。虽然,9号公告已发布3年,但笔者发现实务中仍存在部分纳税人错开发票,错误适用增值税政策情形。常见的错误情形及政策分析如下:

        一、开具劳务的税收分类编码却对应6%的税率

甲公司是一家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企业,2023年1月接受A建筑公司委托,将其产生的建筑垃圾回收加工成再生砖,再生砖归属于A建筑公司。甲公司向A建筑公司开具“*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税率栏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务,属于原增值税征税范围,具体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租赁服务等现代服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除了租赁服务外,均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实务中,劳务和服务的概念常被混淆,导致部分业务在增值税政策适用及发票开具时,出现例题中甲公司发票开具“劳务”项下的税目,却适用6%税率的税目税率错配情形。

        根据9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后产生货物的,需分两种情形处理,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而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甲公司处置建筑垃圾后产生了货物再生砖,且货物归属委托方A建筑公司,甲公司属于提供加工劳务,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加工劳务,属于“劳务”项下,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的编码为2010000000000000000,具体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包括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加工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工业废气处理劳务,其他加工劳务。其中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的编码为2010200000000000000.纳税人开具发票时,选择“劳务”税目,发票开具系统会自动在税率栏跳出“13%”,但考虑一般纳税人身份转变或税率调整等特殊情况,可能需要开具、冲红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变前或税率调整前业务,系统允许纳税人开具发票时修改系统默认税率。甲公司应向A建筑公司开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为“*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税率栏填写“13%”的增值税发票。

        二、PPP项目建设成本部分却开具专业技术服务发票

        乙公司从事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2019年6月与政府签订 PPP 项目合同,约定乙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负责当地水质净化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建设期为2年,运营期为28年。乙公司收取政府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均开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税率为6%的发票。

        污水处理项目,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部分采用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常,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既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维护服务的,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政府所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通常由建设成本、融资成本、税金及合理的投资回报等组成。PPP项目通常款项支付次数多、持续时间久,需根据合同所包含的具体项目,按照PPP项目合同确定的每次付款性质、付款时间确定增值税应税项目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PPP模式下,社会资本方不拥有PPP项目资产的所有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规定,社会资本方不得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而是区分取得收入的权利不同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即PPP项目资产在会计上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实务中,部分社会资本方忽略PPP项目资产建造成本的开票和核算。在PPP项目资产建造期间,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PPP项目资产,实际上向政府提供了建筑服务,其取得来自政府的资金收入,属于建筑服务对价部分,应按“建筑服务”税目开具发票,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乙公司将PPP项目建设成本部分,也作为运营期间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以“研发和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税目,开具税率为6%的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

        此外,乙公司如未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还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增值税留抵退税风险。乙公司购置污水处置设备、环境污染处理剂等货物,以及废弃物处置所耗用的电力等均适用13%的税率;对下游开具专业技术服务,适用6%的税率,增值税抵扣链条出现“低征高扣”现象,容易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在申请留抵退税前,需仔细梳理是否存在应开具9%建筑服务、13%加工劳务等发票,而误开具为6%的专业技术服务情形,导致增值税留抵税额不实,引发增值税留抵退税风险。

        三、处置未产生货物却开具劳务发票适用13%的税率

        丙公司是一家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环保科技公司,2023年3月接受B纤维生产公司委托,对其产生的工业废物采用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并收取处置费用。丙公司处置工业危险废物未产生货物,向B公司开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为“*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税率栏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纳税申报时将该笔销售收入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的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界定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从加工劳务的定义看,加工产生成果为货物。根据9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区分是否产生货物分别适用6%和13%的增值税税率。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按照“专业技术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丙公司处置废弃物并未产生货物,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发票开具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纳税申报时,该项业务销售额及税额应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的第5行,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下全部征税项目的“6%税率”栏次内。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废弃物处理业务,属于“专业技术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的,凡是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对《目录》中“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在符合规定条件情况下,给予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适用免税政策的自主选择权。考虑上述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退税比例均为70%,直观看纳税人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优惠力度更大。笔者发现,实务中纳税人较少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其主要原因,一是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二是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故纳税人在选择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考虑交易对象是否要求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进项税额取得情况等因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编辑:李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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