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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联点入手,找准解决问题的关键
2023年07月20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在实务中,有一类税收政策的研究、解读,需要结合其他领域、其他部门的相关文件来进行。笔者将这类税收政策解读方法概括为横向关联解读法。这类方法适用于与其他领域有明显关联关系的税收政策,若不借助其他领域的相关文件,将无法准确理解税收政策。横向关联常见的领域,包括会计、关务、科技、金融等,涉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科学技术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从关联的方式来看,常见的政策关联主要分为3类: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关联、税收政策与其他法规直接关联、税收政策与其他法规间接关联。只要从关联点入手,就能找准解决问题的关键。

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关联

       与税收政策关联最为密切的当数会计政策,很多税收政策是基于会计政策的特别规定。一般来说,在实际税务处理过程中,对于税收没有专门规定的,可以会计规定为基础。

       实务中,税会关联较为明显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会计处理的协调问题,明确不超过税务范围和标准的,可直接按会计确认。再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明确,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这就需要了解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遇到具体问题时,对于税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关联研究相关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定。

       举例来说,对于自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仅规定了“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的原则,但对竣工结算前支出的具体范围和计算标准未作进一步明确。此时,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中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规定。

       固定资产准则明确,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一般来说,自建固定资产必要支出包括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其中,待摊投资支出指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包括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等。

税收政策与其他法规直接关联

       直接关联的政策,一般会在文件中直接列示涉及的其他领域的文件。这种情形下,直接查询对应文件即可。

       例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至于小微企业如何判定,该文件第六条直接明确:“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举例来说,A建筑企业2022年度增值税销售额为4000万元,资产总额为2500万元。在判断能否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时,A企业需要查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该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明确,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也就是说,A企业属于小型企业,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及存量留抵税额。

税收政策与其他法规间接关联

       还有一部分税收政策,虽然没有直接提及关联领域、关联文件,但内容会关联到其他领域的法规。这种情形下,关联关系不太明显,需要对相关领域有大致的了解。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是比较常见的、具有普适性的法律文件。

       举例来说,A先生婚前全款购置了一处房产,后与B女士结婚并育有一女。在女儿3岁时,因感情不和,A先生与B女士离婚。双方协商,女儿由B女士抚养,A先生将房产过户给B女士。这项过户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契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即“婚内变更免税”。对于“离婚变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即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免税。如何界定“共同财产”,税法没有具体的规定,需要参考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结合契税法和29号公告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因离婚划归对方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契税。

编辑:李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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