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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市场化规范化做好地方债发行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市场化意识,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积极推动地方债市场发展。

《意见》指出,地方债采用招标或承销方式发行。地方财政部门应合理设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投标比例、最低承销比例、最高投标比例、单一标位投标比例等技术参数;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参考地方债收益率曲线合理设定投标区间,不断提升地方债发行市场化水平,杜绝行政干预和窗口指导,促进地方债发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

同时,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发债进度要求、财政支出使用需要、库款水平、债券市场等因素,科学设计地方债发行计划,合理选择发行时间窗口,适度均衡发债节奏。对预算拟安排新增债券资金的项目,或拟发行再融资债券偿还的到期地方债,可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支付项目资金或还本资金,发行地方债后及时回补库款。

为优化地方债期限结构,合理控制筹资成本,《意见》明确,允许地方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到期还本、提前还本、分年还本等不同还本方式。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均衡一般债券期限结构。年度新增一般债券平均发行期限应当控制在10年以下(含10年),10年以上(不含10年)新增一般债券发行规模应当控制在当年新增一般债券发行总额的30%以下(含30%),再融资一般债券期限应当控制在10年以下(含10年)。新增专项债券到期后原则上由地方政府安排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债券与项目期限不匹配的允许在同一项目周期内接续发行,再融资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同一项目剩余期限相匹配。

《意见》强调,地方财政部门应严格专项债券项目合规性审核和风险把控,强化专项债券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对专项债券项目“借、用、管、还”实行逐笔监控,确保到期偿债、严防偿付风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出具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和财务评估报告。

《意见》还要求,完善地方债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促进形成市场化融资约束机制;规范承销团组建和管理,合理匹配权利义务;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地方债平稳顺利发行。

《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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