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作为投融资活动的法定成本,其制度安排和政策调整对投资者的信心具有深远影响。
近期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提升资本市场韧性和信心”。对于资本市场而言,投资者的信心比黄金重要,信心主要受到市场层面因素和盈利成长性等公司层面因素的共同影响,其中对未来投资收益和对资本市场投资环境的预期尤为重要。税收作为投融资活动的法定成本,其制度安排和政策调整对投资者的信心具有深远影响,因此税收政策制度优化成为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增收益:加大对长期价值投资的税收激励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对投融资行为的税收优惠政策,既涵盖股票、债券等传统证券品种,也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存托凭证、房地产投资信托及期货等创新金融产品,优惠对象包括境内企业和个人,以及境外投资者。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降低投资成本,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和运行效率。
然而,针对各类投融资工具的税收优惠政策多为分散出台,缺乏顶层统筹,客观上造成税收差别化待遇,难以避免各类投融资工具之间失衡发展的问题。此外,针对特定主体、特定投融资工具或交易行为的税收优惠政策,若过度强调微观层面的激励效应,可能在宏观层面放大非税因素对资本市场的冲击。个人投资者作为市场交易的主力,其投资行为带有明显的短期化倾向,如果对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及基金收益的免税政策缺乏持有期限的约束,实质上对“快进快出”形成隐性激励,不利于引导“长钱长投”,并加剧资本市场的波动性与脆弱性。
为促进中长期资金入市、鼓励长期价值投资,增强资本市场韧性和抗风险能力,笔者建议,强化对长期价值投资的税收支持,降低“长钱长投”的税收成本,提高长期投资者收益预期,同时在税收政策上向保险资金、年金等长期资本适度倾斜,增强其长期投资信心。
稳预期: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税收法治建设
资本市场的流动性资金取决于广大投资者的出资意愿。税收成本作为重要的交易成本,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收益预期。当投资者能够对未来的税收成本及税后收益形成稳定预期时,其长期投资意愿会随之提升。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提升金融税制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
在立法方面,应为资本运作制定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则。近年来,创新金融产品不断涌现,如对赌协议、明股实债等,相关税制亟待适配。同时,资本运作部分环节的课税法律规定有待完善,破产重整等环节中资金退出的税收成本难以准确估量。此外,一些税法条文的表述过于抽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含糊不清,如非货币性财产向合伙企业出资应否确认收入、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转让是否发生增值税义务等,尚存规则不明确之处,相关投资行为或环节的税收待遇存在不确定性,不利于稳定投资者预期。建议尽快制定更为明确、具体的课税规则,减少不必要的税收风险,使投融资双方均可提前预测税收成本、计算可预期的税后收益,以鼓励新型投资行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在执法方面,应进一步提升税收执法的确定性。税收执法是企业、投资者从事投融资活动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资本市场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影响因素。若税务机关对投融资活动的税务处理享有过于宽泛的裁量空间、征税决定可以随意变更或撤销、以吸引投资为目的违规作出减免税承诺等情形,将导致投资者难以预测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甚至对已生效的征税决定也无法形成合理信赖。因此,有必要积极完善适应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征纳双方互信的税收执法机制,切实提升税收执法确定性,持续优化投融资环境,吸引更多资本稳定流入和长期价值投资。
此外,应重视税收政策调整过程中对投资者信赖利益的保护。税收政策调整是宏观调控相机抉择的重要一环,为避免其对资本市场造成冲击,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过渡期的特殊安排,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衔接,平衡政策调整与信赖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强韧性:推动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
在以往轻资本课税的惯性思维下,资本投资得以享受大量的税收减免,造成资本在资本市场过度沉淀而不进入实体经济。然而,缺少实体经济支撑的资本市场无法完成新价值生产,必然是虚假的繁荣,这也会加剧资本市场的脆弱性和虚拟化。次贷危机后,欧盟超过10个成员国开征金融交易税,针对投融资行为实施一系列提高税率、扩大税基、取消已有税收减免等改革措施,重塑资本市场税制体系。
因此笔者认为,推动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二者协调发展,才能增强资本市场韧性。有必要进一步改变轻资本课税的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对资本市场经营主体量能课税,即对不同类型投融资行为以及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公平课税。建议:一方面,坚持税收中性原则,资金不因其流向、对象、投资方式等承担差别化的税收待遇,收入水平相当的主体承担相当的税收负担,避免对投资决策的扭曲,引导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助推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二者协调发展;另一方面,为抑制市场投机行为,矫正其造成的收入分配扭曲,可探讨能否适当提高短线投机行为的税负水平,以增加其交易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