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从法律层面确立我国对跨境服务进口的征税权。未来,应对照国际通行规则,不断完善境外服务进口增值税制度。
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统计,2025年,我国服务进口已增至6237.7亿美元,全球排名跃升至第二位,仅次于美国。“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促进外贸提质增效,推动进出口平衡发展。今后我国应在扩大服务进口规模的同时,进一步优化服务进口结构。一方面,扩大知识产权以及电信、计算机和信息等相关服务的进口,有助于引进先进技术、提升我国企业竞争力;另一方面,扩大文化和娱乐服务进口,有利于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同时,适度扩大服务进口有助于缓解贸易摩擦,助力营造更加稳定的国际经贸环境。
服务贸易进口增值税制发展趋势
早在数字经济兴起之前,服务贸易就已存在,绝大部分服务的履行地与消费地一致。各国因而将服务履行地或供应商注册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然而,随着数字技术快速发展,服务可以远程提供,服务的履行地与消费地日趋分离。传统增值税制度下,一国或地区无法对境外服务供应商征收增值税,却可以对境内服务供应商征税,导致后者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即使各国或地区有权对境外服务进口征税,若各国或地区税制存在差异,也可能产生重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问题。为应对这一挑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先后发布《国际增值税/货物劳务税指南》等文件,系统提出并持续完善服务贸易进口增值税制度的设计建议。
一是确立服务进口增值税的征税原则为消费地原则。根据该原则,一国或地区须在境外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标的物达到消费状态的时点或之前完成增值税征收,此时通常无法精确识别或确认消费地,故需引入代理指标进行合理预测。OECD建议:针对B2B(商家对商家)交易模式,以企业的注册地作为代理指标;针对B2C(商家对消费者)交易模式,以消费者的居住地作为代理指标。
二是对不同模式的境外服务进口实行差异化征管制度。OECD建议:针对B2B交易模式,实行逆向征税机制,即由境内进口企业在发生向境外非居民供应商采购数字服务行为时申报缴纳增值税;针对B2C交易模式,实行供应商缴税机制,即由境外非居民供应商在交易环节代收增值税,并向消费者所在国税务机关缴纳。
三是规定特定类型数字平台在境外服务进口中的纳税责任。具体分为两种情形:当一国或地区未对B2B与B2C区别对待时,OECD建议将数字平台指定为增值税纳税主体,其负有增值税核算、税款代收及境外清缴的完全纳税义务;仅具备纯内容承载、纯支付处理、纯广告投放或纯跳转引流等单一功能的数字平台,则负有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当一国或地区已对B2B与B2C实行差异化征管时,B2C模式下的境外服务供应商负有完全增值税纳税义务,B2B模式则继续适用逆向征税机制。
四是加强税收征管与国际合作。OECD建议:各国应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通过采取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等措施,获取更多境外非居民供应商的交易信息,以提高境外非居民供应商的税收遵从度,解决跨境服务进口增值税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当前,包括欧盟成员国,以及智利、哥斯达黎加、土耳其等100多个国家或地区对进口服务征收增值税,其做法主要包括:一是明晰服务进口的征税权。规定进口服务的消费地所在国有权征收增值税。二是对B2B与B2C区别对待。对于B2B,大多数国家采用逆向征税机制;对于B2C,大多数国家规定境外非居民供应商为纳税义务人并要求其申报缴纳增值税。三是明确特定类型数字平台的纳税义务。如英国规定,若电信、电子及广播服务通过苹果应用商店、亚马逊等在线数字平台提供,则该平台为“视同供应商”,需以自身名义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四是规定应对增值税欺诈的措施。包括多渠道获取非居民供应商交易信息、对违规的境外非居民供应商给予处罚等。总体来看,引入服务进口增值税的国家或地区实现税收收入增加、纳税人合规水平提升的效果,同时减少境内外服务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扭曲。
完善服务进口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第四条第四款明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境内应税交易,体现跨境服务进口的消费地征税原则,从法律层面确立我国对跨境服务进口的征税权。未来,应对照国际通行规则,不断完善境外服务进口增值税制度。
细化征税地点的确认规则。建议对于B2B,以境内企业的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对于B2C,以消费者的居住地为纳税地点,并将消费者的设备IP地址、SIM卡归属地、账单地址和支付账户开设地址等作为辅助判定标准。
探索对B2B与B2C实行差异化征管。建议对于B2B,实行逆向征税机制;对于B2C,应明确境外非居民服务供应商为纳税义务人,要求其向境内消费者代收增值税并向我国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规定特定类型数字平台的纳税义务。建议由具有交易条款控制权、支付流程管控权及交付履约介入权等权限的数字平台,承担增值税核算、税款代收以及境外清缴的纳税义务,其他数字平台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
健全境外非居民供应商的征管制度。建议建立境外服务进口增值税数据库,规定境外非居民供应商在我国进行增值税注册。对未按规定注册、未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除对其进行税收处罚之外,还可研究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暂停向其支付款项,并将相关款项转至税务机关用以抵缴所欠税费的可行性。此外,我国应积极参与服务贸易增值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在该领域的话语权与影响力。
